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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6 08:55:49

调查计算机软件侵权的三大途径

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公安报案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软件著作权人在发现他人有涉嫌实施以盗版软件的行为,看到的侵权线索或者证据大多时候只是整个盗版软件的冰山一角,在公安机关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立案以前,软件著作权人需要一方面收集足够的软件侵权证据材料,才能启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立案程序。另一方面,还不能打草惊蛇,引起侵权人的警觉。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怎么调查软件侵权证据材料呢?同理,在发生软件侵权盗版现象后决定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惩治侵权者一样面临调查软件侵权证据之困惑。为此,本文为您从实务的角度总结我团队多年调查取证经验。

一、从盗版软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入手收集

当市场上出现盗版软件的时候,软件著作权人应该根据盗版软件出现的细分领域划定盗版软件出现几率最大的地域为主要调查地域,可以是一个城市,或几个县,或某市中一个最大的文化制品市场或一个村的作坊,控制盗版软件的制作、销售地域,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工作收集线索。每一类盗版软件制品都有其特点,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根据盗版软件制品所反映出来的生产工艺复杂程度、技术水平以及侵权复制品的仿真程度等,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制作盗版软件所需的工具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情况。盗版软件的复制方法和所用物质材料的特点蕴含着丰富的侦查信息,如根据盗版实物是专业化技术较高的激光照排系统排版、盗版软件芯片烧录水平等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技术水平和可能区域。从盗版软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入手收集证据,只是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证据准备工作的初期,是从大范围宏观方面入手,根据线索顺藤摸瓜,为收集更多的证据做前期准备。

二、从单位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关系人中开展证据收集

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软件著作权人内部人员盗用软件源代码和程序,大肆制作盗版软件并销售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更主要在于软件著作权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招聘人员时没有严格把关,只注重业务能力而忽视了对员工品质方面的要求,公司、企业内部又疏于管理,没有制定、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对一些生产技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没有采取相关的保密制度和防范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有空可钻。因单位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关系人实施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根据员工或者关系人的具体情况,布局证据收集工作:

1、看中某种软件销路好,出于不劳而获的卑劣心态,利用工作便利,自己或唆使其他同事非法拷贝公司正版的系统软件,包括系统源代码和全部程序文件;

2、为规避侵权,会想方设法对被盗系统进行表面上的修改,或将系统内的少数界面加以修饰或变脸,或将部分按扭位置稍作改动,但盗版系统一般除了一些文件、字节的长度和生成的时间与正版系统有所不同外,其源程序、数据库、运行过程等实质性内容则完全相同;

3、另行成立新的公司,或者为了出于掩人耳目或便于销售的目的,甚至还可能以原软件公司的子公司名义销售盗版软件。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软件著作权人应仔细排查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并迅速到有业务往来的各个单位走访取证,经过内查外调,使案情明朗化。

三、追查盗版软件制作和销售网络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一般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盗版软件集散地和广布的销售网点,可以据此追查其来源。为此,首先可以从低级的销售网点着手,逐级追查批发商和非法印制点,再围绕批发商和印制点去查处所有从事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单位和个人。只有查清整个团伙成员及其分工,找准了该团伙的驻地、仓库、办公场所、复制地点和销售范围,才能将其一网打尽。

1、通过跟踪、监视,查明盗版软件产、供、销情况,软件著作权人在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活动初期往往很容易锁定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但如果在证据尚未确凿充分时盲目抓人很容易打草惊蛇,也很难知道盗版软件的数量和参与作案的人数。为了查清盗版软件整个制作和销售网络,软件著作权人在发现侵权线索后,应当确定以物找人,以案带案的证据收集思路,进一步摸清犯罪的人员、分工、行动的范围和藏身的地点。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对销售盗版软件的企业进行蹲守监视,注意发现运送盗版软件的车辆及送货人,并通过跟踪嫌疑车辆发现送货人的相对固定的居住地,或者观察每天与送货人接触的人与车辆及他们的活动情况,蹲守时注意发现和判断盗版团伙的主要成员。

2、以买家的身份与侵权人联系,获取证据侵权人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目的在与物质利益,把盗版产品卖出去,此时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以购买者的身份与盗版软件的制作者或批发商取得联系,购买样品并达到大量购买协议以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大部分盗版软件的侵权人为获得买卖机会,会降低防范手段,给软件著作权人获取证据创造一定的机会。

综上,在发现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时,为收集证据,可以从盗版软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入手、从单位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关系人中开展、追查盗版软件制作和销售网络的等多方面开展证据收集工作,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准备证据材料。

继承著作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主要保护的对象是我们的作品。但有读者问:“作者逝世后著作权该怎么办?能继承吗?”小编很肯定的告诉大家,能,但要注意一些问题。

著作权继承注意事项

1、著作权,可继承的,只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一样,在公民死亡后,即成为公民个人遗产的组成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著作权与一般财产权有很大区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可分。如一部稿子只有通过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权利的行使,才会得到稿酬和其他经济利益。所以菱权是一个整体,在作为遗产继承时,不宜进行分割。如继承人为两人或数人,继承著作权时,可以采用折价、共有、给予补偿等方式处理。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或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得侵犯,其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受他人侵犯,这是一项消极权能,并不是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带来什么积极利益,所以说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著作人身权能不存在继承问题。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这一规定表明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品时,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发表作者的遗作,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遗作。同时,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实际取得了遗作的发表权,所以我们认为,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此作了特殊规定,显然是为了维护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权利,属于其共同财产。

5、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6、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合法许可的情况如何?著作权法律的合法许可:

1.法定许可是未经2人以上许可,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要向2人以上支付一定的报酬;

2.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著作权个人只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而没有“禁止的权利”;

3.法定许可限于法律列举的五种方式;法律许可的五种方式是:

(一)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准使用的以外,未经2人以上许可,可以在教科书中编写已出版的作品片断或者短文、音乐作品或者单项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2人以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作品在报刊上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摘要和资料发表,但2人以上声明不允许转载或摘录的除外;

(三)录音制作者未经2人以上许可,可以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他们不被允许使用它。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五)未经2人以上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著作权法律中有哪些法定许可条款?著作权法律中有哪些法定许可条款?许多人不太了解这个领域的法律。让我们找一个小系列来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著作权法律中的合法许可是什么?

一、著作权法中的合法许可是什么?这意味着根据法律,你可以在没有得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你发表的作品,这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依法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者其他2人以上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来源。法定许可有几种情况:(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教育规划而编写和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准使用的以外,出版的作品片断或短文、音乐作品或单项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可以在未经2人以上许可的情况下在教科书中编写,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2人以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作品在报刊上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摘要和资料发表,但2人以上声明不允许转载或摘录的除外;(三)录音制作者未经2人以上许可,可以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他们不被允许使用它。(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五)未经2人以上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区别法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在特定的方式或特定的条件下使用,无需征得作者的同意,但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与强制许可制度不同的是,法定许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提前申请或通知2人以上;强制许可必须提前申请并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仅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剧的演出和商业记录的重复使用。《苏联民事立法大纲》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公开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以电影、唱片、录音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出版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发表的文学作品用文字创作音乐作品;《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某个录制者在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作品录制成唱片供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直接录制,但他们必须在录制后向作者付费。中国的著作权审判实践普遍认为,它适用于:(1)表演者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商业演出;(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的,不得取得2人以上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2人以上的使用费,并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2人以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时,申请人应按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

1.填写一份作品登记申请书、一份作品登记表和一份权利保证书,提交一份作品原件、一份复印件和一份作品说明书(说明作品的创作理念、主要特点和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著作权人申请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著作权人和创作人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者创作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合作作者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著作权登记工作,应当提交作者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者专有用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著作权人证书。

6.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艺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除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作品照片两份(不超过3R,可由计算机打印)。一份应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的空白处,并在顶部加盖印章,另一份应随材料一并提交。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料:参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有著作权属于的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书;该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继承人提出继承、接受或继承的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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