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版权登记_注册_软件_作品_著作权登记
临沂版权登记联系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莒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莒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1 08:01:07

一篇文章在写完之后,为防止其他人侵犯你的权益,可以选择去版权注册。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文章版权如何注册?

一、材料规定(1)填写一份完整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3)提供权利归属证明;(4)提供作品样本(可提供纸质或电子媒体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原创性等方面撰写,并由作者签名);(6)找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临沂版权登记人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注册机构核对收到的材料-通知支付-申请人缴纳注册费-注册机构受理申请-审核-颁发注册证书-公告

三、遇到申请材料需要去补正的,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在收到补正材料符合要求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

视频短片如何进行著作权登记?

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DCI(DigitalCopyrightIdentifier,数字版权标识符)体系在线进行数字作品的临沂版权登记。具体的登记流程如下:用户注册→身份核查→填写作品登记信息→提交作品→缴费→获取电子证书。

申请人通过DCI体系在线进行视频、短片的版权登记时,应提交如下电子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填完后打印、签字或盖章,完成后再将扫描件回传)。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申请人未事业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

4.申请人未机关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

三、作品的样本(提交电子介质作品样本,如上传视频文件,或后期邮寄录有视频短片的光盘)。

四、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作者签字)。

五、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人的授权书。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在7天之内给符合审查要求的申请人颁发电子版《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其法律效力与传统纸质版的《作品登记证书》相同。

申请人通过DCI体系登记可以获得数字版权登记证书及DCI码、DCI标,这将赋予登记的数字作品终身的版权“身份标识”。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临沂版权登记有什么好处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一、保护。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登记公信力强,可以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化解潜在纠纷,是解决版权纠纷和侵权的重要凭证,可以凭借登记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二、宣传:版权登记成功,是一项官方认证凭证,是一种荣誉,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三、增值:版权登记证明还可以作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法律凭证。在进行版权贸易时,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作品价值倍增。

四、求职职称晋升:版权登记证书是您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在职称晋升时,版权登记证明可以作为一个加分项申报上去。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仍然有不少人盗取他人的版权,其实也就是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此时,侵犯版权后果有哪些,行为包括哪些?

一、侵犯版权后果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若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与鼓风机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认,则法律赋予了裁决者50万元幅度内的损害赔偿自由裁量权。同时,侵权人还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联系我们

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版权所有: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