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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8 08:32:59

众所周知,无论是物还是人,债务都需要有担保。那公司中的债务也能用公司资产作为担保抵押物了?有的朋友就打起了知识产权的主义,有的朋友就说版权也是知产的一种,那也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哦?那到底版权抵押物是可以用作的吗?一起来了解下!

一、版权能为债务作担保吗?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版权可以被用作债务的担保。版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具体表现为:以著作权设质,也就是为了履行担保债权,版权人将其一项或多项或全部的财产所有权作为质物。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对质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全部价款,优先支付债券,其中债权人成为质权人,成为质权人,而著作权人成为出质人,约定特定期限和范围的作品财产权。我国担保法上的著作财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不仅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且应当向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版权保证合同的质押性。版权质押合同须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版权质押合同发生变更注销时,同样须进行登记。版权质押合同自版权质押合同签发之日起生效。

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

1、作者为公民的,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常见问题

编者按:作品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人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第一步,有利于以司法方式、行政方式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作品被准予登记后,将颁发作品自愿登记证书,该证书是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可在需要证明谁是著作权持有人时出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自愿登记业务由北京版权保护中心承担。所谓自愿?即不强制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但鼓励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日前,《中国知识产权报》收到读者来信,信中表示希望了解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情况,下面临沂著作权登记就几个常见问题予以解答。

问题一:哪些作品可以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自愿登记业务中的作品?指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但不包括计算机软件。问题二:可以进行登记的主体有哪些?可以进行作品自愿登记的主体包括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以及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问题三:进行登记需经过哪些程序?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并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应当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将颁发作品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将向著作权人说明理由。

问题四:办理登记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个人办理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影视作品填写影视作品登记表,音像制品填写音像制品登记表。2、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需要作者签字。3、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4、权利保证书。5、作品原件与复制件,复印件需要作者签字。6、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创作过程、版权归属及发表情况等。7、非职务作品证明。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办理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影视作品填写影视作品登记表,音像制品填写音像制品登记表。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单位需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4、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创作过程、版权归属及发表情况等。5、委托书。6、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7、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8、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或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9、作品原件与复制件。10、权利保证书。

著作权对于图书报刊都有哪些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纸质类的阅读比例越来越低。不过近年来一直提倡纸质书刊的阅读,图书阅读量倒也有所增长。因此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著作权对于图书报刊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对于图书报刊的规定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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