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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版权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0 08:46:12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去哪查询这方面的问题,下面,临沂版权登记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查询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两个途径

一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并在缴费获取查询结果;

二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

1、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首页。

2、在“版权登记大厅”栏目下的右侧,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

3、在公告页面处录入“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其中任意一项进行查询,就可以查询到已登记并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1]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作品分为哪几类?怎么进行分类的?

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作品共分为哪几类?怎么进行分类的?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1、在确定著作权客体时,根据作品的传达媒体的不同,以伯尔尼公约为例,将作品分为: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话剧和音乐剧作品,舞蹈作品和哑剧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有关地理、地形、建筑和科学的示例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受保护的作品时,采用了与上述大体相同的分类方法。

2、在确定著作权归属时,根据作品的创作或发表的情况,将作品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假名作品,隐名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编辑作品,电影作品,等等。

3、在确定著作权主从地位时,根据作品与其他作品是否存在派生关系,将作品分为原始作品和演绎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基于原始作品产生的,各国法律都确认一项著作权原则: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影响原始作品的著作权。

4、在确定限制著作权的范围时,按照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状态,将作品分为已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作品。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仅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而不适用于未发表的作品。

软著补正后还通过吗

一、软著补正后还通过吗

软件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在收到补正要求后,只要及时提交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对软件著作权进行补正,一般都是能正常通过,完成登记的。

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自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生效要件,但是软件经过著作权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即享有发表权、开发身份证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伴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而生的,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名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并沿用至今。虽然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人获得软件著作权的生效要件,但是,经过登记了的软件,可以减免征收增值税、可以获得国家的重点保护、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入股、可以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在企业破产之后,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拍卖获得有形资金。因此,作为企业高新技术发展和个人才智体现,对软件实行著作权登记,对于企业或者个人,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软件著作权的名称规定

软件著作权的名称要求为企业商号或商标+软件用途+系统或者软件结尾软件全称以系统或软件结尾,这里应当注意软件名称结尾必须是系统、平台、软件结尾。且软件著作权是不保护名称的,可以重名,如果你要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名称的话,可以把名字注册成商标。

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短视频,也可能因为制作方式、表现内容不同而影响其性质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认定独创性的标准为“独立创作+最低限度创造性”,因此在个案中,只要作者独立创作且体现其一定的选择、取舍、编排个性的短视频就可以构成作品。近年来,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屡屡发生,然而,业界对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有争议。

去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属于作品”案,或为短视频性质的判断提供了思路。因认为“补刀小视频”APP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快手平台中的“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最大争议焦点是涉案视频能否构成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制作涉案视频时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结合其制作方式,涉案视频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当前市场中的短视频题材广泛,内容丰富,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现有短视频均非纯粹的思想范畴,应属于文学或艺术或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且无论短视频以何种形式呈现,其一般情形都是以数字形式呈现出的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影像,并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短视频平台或其他平台中进行传播甚至下载。因此,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最关键在于判断短视频的独创性。具体而言,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短视频,也可能因为制作方式、表现内容不同而影响其性质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认定独创性的标准为“独立创作+最低限度创造性”,因此在个案中,只要作者独立创作且体现其一定的选择、取舍、编排个性的短视频就可以构成作品。目前包括抖音、小咖秀等短视频平台均推出有视频模仿功能,即用户可以根据他人拍摄的短视频内容,拍摄具有同样配音效果的短视频。那么,对于模仿他人作品而创作的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呢?

笔者认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决定了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不同主体就同一主题进行创作,只要作者形成了体现其一定取舍的作品,即便该作品主题与在先作品系相同主题,亦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对同样主题进行模仿创作的短视频不会因模仿而丧失独创性,而如果模仿的内容包括主题和表达,在后短视频作者加入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也不能排除其独创性。短视频在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为“类电”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由于短视频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且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和传播于互联网之中,故其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

第二种为其他作品。对于剪辑类短视频,如作者围绕某一主题进行剪辑和组合而制作的短视频,即便其使用的元素并非作品,只要体现了作者一定的取舍、编排个性的,该短视频也可以构成汇编作品,比如,制作者就某位明星多年来走红毯的片段制作经典合集等。

第三种为录像制品。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之下,保护的客体包括作品和制品两种,短视频由于其本身即是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系列数字化影像,所以,在其不构成作品的情形下,可以构成录像制品。例如对于某一场景的简单录制、或对于日常生活的采集等较难以体现作者独创性的短视频,作者可以作为录像制作者来行使相应权利。需注意的是,短视频中内容的性质与视频本身的性质是可能存在差别的。如对他人脱口秀或舞蹈进行录制,录制内容呈现出的可能构成口述作品或舞蹈作品,但对于短视频本身而言仍未改变其录像制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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