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版权登记_注册_软件_作品_著作权登记
临沂版权登记联系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兰山区版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兰山区版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7 08:55:49

著作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和专利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侵犯版权这一种说法,但著作权法中没版权的概念,那么著作权与版权如何进行合理区分?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著作权与版权如何进行合理区分版权来自与英美法系国家,是从英文译过来的,从单词上就能看出它的直意是复制。显而易见的,该类国家更重视作者的财产权利(这点还可以从英美法系国家有法人作品看出)。著作权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相反的,大陆发现国家非常重视作者的人身权。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大家都有共同融合的趋势。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合理使用方式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著作权的取得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伯尔尼公约》确认了自动取得制度。先决条件:即作品的作者须是有权取得该国著作权的合格人。

2、注册取得: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又称注册主义。《世界版权公约》虽不以注册登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员国要求履行登记手续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著作权法》对合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在国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4)未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家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总之,著作权和版权其实是一样的,只是我国法律将版权称为著作权,而版权是欧美国家的说法,两者的性质是一样的。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临沂版权登记申请程序都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般作品版权登记程序

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书-版权中兴受理-审查员审查资料-登记证书获得;

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代理委托书;

4、作品说明书、权属说明;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一)

艺术品版权保护概述在艺术品商业化的时代,艺术家版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而面对复杂而专业的法律问题,许多艺术家都感到如同雾里看花,不知从何处着手,因而向艺术家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则显得日益重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书画艺术领域里的知识产权也主要表现为著作权。书画作者根据法定的著作权,通过创作、运用与传播,获得自己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中国书画的生命力就是在继承的基础上要加以创新,而创新就必然涉及到版权保护问题,书画的成果也集中体现在版权上。所以书画要发展,没有版权保护护航是不行的。对中国书画界来说,版权保护任重道远,绝非一蹴而就,需要扎扎实实做很多工作。

据了解,艺术品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谈到艺术品版权保护问题时,首先必须将其纳入到《著作权法》里的作品概念中来,而对于作品,法律上有一定的要件,也有一定的保护程序。

现在办理著作权,很多公司都会直接委托给专业的代办公司去办理这方面的事情,因为代办公司对此方面的流程以及需要的资料掌握的都非常清楚,办理的过程中也更加的简单方便。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

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此文章就是小编和大家分享关的关于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归属的,仅限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联系我们

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版权所有: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