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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6 08:34:17

你知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吗?登记的流程及费用是怎样的?

很多人申请了版权后想了解保护权限的时间有多长,其实也是分各种情况的至于具体多少时间请看下文。

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内容如下:

一、创作者的作品改编权、署名权以及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个人创作者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版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和死亡后的五十年。

二、企业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作品权益,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版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年末也就是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在创作者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进行发表的,就不受此项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影视作品和以相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影视作品首次发布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倘若作品在完成创作之后的五十年内未进行发布的,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申请的流程及费用是怎样的?其实自2017年4月1日起,国务院要求免收官费,也就是说,如果您邮寄办理或自已去版权局登记软件著作权,不用再花钱。版权局在北京、上海、成都、广东四个地方开设了登记分中心,自己亲自去办理也不用花钱。

做了临沂版权登记还会存在商标侵权吗?

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版权与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在版权登记时,会不会被告侵犯商标权是没有关系的,侵犯了商标权的,会被被告侵犯商标权。知识扩展:确认自己有没有版权登记,如果查证了版权登记的话,我们就依据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首先我们来看看怎样才算商标侵权。对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或判定过程主要有三个基本步骤:

1、确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它是确定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最基本条件和依据。按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何判定一种商标的侵权行为,主要集中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因此,很显然我们可以从这条规定看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由2个主要因素决定的:第一,批准注册商标;二是对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二者结合,即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和判断你是否成为侵权对象的比较标准。

2、确定被指控侵犯的具体对象:(1)商标归其所有;(2)本国商标使用的商品。明确了哪一项侵权指控后,将有利于我们在下一步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不亚于第一点中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这是确定侵权与否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其进行比较,确定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指控侵权商品与其所用商品是同一种类型或相似。经过上述三个基本步骤,就可以确定自己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假定被告的商标侵权。对于商标必然构成侵权,此时需要做的是一种平常心,证实自己的版权注册有效,并咨询专业的认证机构进行评估,才能确定是否构成侵权。信奉法律规范,保护每一个版权所有者。

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是著作权、专利等,而计算机软件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受法律保护的,那么软件受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一、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范围有什么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最近,网络音乐领域的独家版权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有的观点认为网络音乐独家版权就是洪水猛兽,有的观点认为网络音乐独家版权自有其存在的道理和基础。在我们弄清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现象之前,要理清几个基础性的问题。

首先,应该了解这一事件中独家版权的准确含义,明确独家版权现象指向的确切行为是什么。此次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事件中的所谓独家版权,实际上是指网络音乐的独家版权代理,其中包括独家的发行代理和转授权。这种独家版权代理,有别于著作权法上的权利转让或权利独占许可。

其次,应该弄清楚这一事件中的独家版权的权利内容,明确独家版权的权利是什么。此次事件所说的网络音乐独家版权,实际上是指网络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享有和转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著作财产权之一,是版权权利的总体权利内容中一项新兴的重要财产权。

最后,应该弄明白这一事件中的独家版权的权利控制程度,是完全封闭式的独占权利还是开放式的享有部分权利。实际上,此次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的版权持有方,并不独占该网络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反,该种独家版权代理的协议是有转授权条款的,有转授版权给第三方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并非封闭独占而是开放的版权独家代理。版权代理服务,专业办理版权服务,全程一对一为您服务。

此次引起广泛关注的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从语义上就被人为夸大了,这直接影响了好恶态度的产生。就其行为来看,该独家版权并非令人警觉的独占版权权利,而是独家版权代理(准确地说是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代理),这种独家版权代理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实际上,独家版权代理是文化界、出版界、版权界久已存在的一种版权经营模式,将其引入到网络音乐版权领域,是网络音乐公司和平台为了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而尝试的一种新商业模式。

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代理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音乐版权授权市场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改变,这种改变是可以容忍的商业模式创新还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倒退,对于版权产业来说是有利还是有弊,应由法律规则和市场需要来决定。没有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商业模式应该给予适当的宽容,因市场需要而催生的商业模式应该给予必要的鼓励。网络音乐领域的版权运营,不可能永远处于赔钱、烧钱赚吆喝状态,版权持有方为了扭亏为盈进行的正常版权经营活动,不但不应该否定,还应该予以支持。版权代理服务,专业办理版权服务,全程一对一为您服务。

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经过了从大乱到大治的历史过程。短期内这种良好版权保护秩序的形成,与版权监管部门有效开展的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治理密不可分。接下来,为了巩固阶段性成果,在此领域的版权监管应该继续关注版权秩序的维护,对网络音乐盗版现象加强执法。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代理作为音乐市场上私主体之间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同业竞争现象,是否损害公平竞争或自由竞争,应由竞争法律制度加以规制。

以互联网传播技术作为支撑的当代版权法,部分基本规则正在迎来各种挑战和争议,其中包括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是否需要延伸于网络之下。网络传播技术与录音制品制作技术相比,成本低、网格化、大众化,已经不同于录音制品制作技术的高投资和线性可控特点,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将法定许可制度延伸于网络势必会出现更加棘手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承袭于大陆法系著作权邻接权体系,将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置于邻接权内,该邻接权的次级保护制度带来的限制也势必减少。而美国版权法是普通法系的版权制度体系,在版权保护客体中直接规定了录音作品,其版权强保护之外的限制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所以,拿美国的必要限制制度来说中国著作权规则,是行不通的。版权代理服务,专业办理版权服务,全程一对一为您服务。

应该说,音乐在社会传播需求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同于影视剧、小说等作品,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独家版权代理商业模式的理由。网络音乐的独家版权代理,根本目的亦是实现网络音乐的大众传播和规范经营。由此,为了更好地规范版权同业竞争秩序,引导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更加规范化,有关监管部门在此领域出台必要的行业指导性意见,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应予规制的垄断行为加以必要的规制或引导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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