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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美术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9 08:53:40

企业如何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

1、办理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取得登记证书(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

2、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在线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登记申请文件。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5、审查经审查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证书。

计算机软件,无论是系统软件还是应用软件均受法规保护。那么软件著作权受保护的必要条件是什么?来看看临沂版权登记的相关介绍:

软件受保护是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如磁带、胶片等)上。

著作权法规所保护的是作品中构思的表现,至于作品中的构思本身则不是该法规的保护对象,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律规定

典型的合理使用一般条款体现在美国版权法的第107条(见《美国知识产权法原理》):虽然有第106条和第106A条的规定,为了诸如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用于课堂的多件复制品)、学术或研究之目的,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定的其它方法使用作品,不属于侵犯版权。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要考虑的要素应当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具有商业性质还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版权作品的性质;与整个版权作品相比,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以及该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需求或价值的影响。如果判定是依据对上述所有要素的考虑而做出的,一部作品尚未发表这一事实本身不应该妨碍合理使用的判定。

中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只是在《著作权法》(2010)第22条列举了12类合理使用的行为: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第21条的规定是对《著作权法》第22条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进一步明确: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虽然,著作权的产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但是当著作权产生了价值,就会被人争相使用。如果事先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此时就会遇到维权的困扰。因此,为了保护好智力成果,需要原创者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做好著作权布局,准备好这些基本工作,日后就可以坐收著作权红利了。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有12种:(1)个人使用;(2)引用;(3)新闻报道使用;(4)对时事性文章的转载、传播;(5)对公开演讲的使用;(6)教学或研究使用;(7)公务使用;(8)馆藏使用;(9)免费表演使用;(10)室外陈列品的使用;(11)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12)盲文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那么,如何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手续呢?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著作权质权合同》后,合同双方共同去国家版权局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具体流程如下:提交著作权质权登记材料——国家版权局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国家版权局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公告。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七)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国家版权局应当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国家版权局不予受理。上述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版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版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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