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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文字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临沂兴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1 08:45:47

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事项登记(邻接权登记)

一、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包括哪些?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具体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三、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事项登记(邻接权登记)材料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样本和记载有表演或广播、电视内容的材料样本;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事项登记(邻接权登记)登记费: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录音制品件歌曲300元/首,专辑2000元其他半小时以内300元半小时以上500元系列作品协商确定录像制品件半小时以内300元每多半小时加100元系列作品协商确定版式设计件500元系列作品协商确定广播电视节目件半小时以内300元半小时-1小时500元1小时以上800元系列作品协商确定表演件按照表演作品的类型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临沂版权登记部门,也就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它是由政府设立的版权服务与管理的组织,执行部分国家版权局的职能。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我国最为重要的综合性著作权申请登记机构。版权登记部门的主要职责:

●对全国各类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合同备案①作品著作权登记包括:文字、口述、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及合同备案等。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等。

●作品保管服务权利人可将自己在创作或创作完成的作品提交给版权登记部门,由版权登记部门予以保管并出具保管凭证的业务。按作品保管业务规定,对作品保管实行实名制;创作完成的各类作品以及作品的部分都可以申请作品保管;申请并获得保管凭证之后,相关作品信息可以取得真实有效的证明效力。

●版权产业研究和版权价值评估服务①根据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调查和分析,为各地区版权产业发展提供权威情报和基础数据,为政府机构和相关企业提供经济贡献调查分析报告和咨询报告。②以服务企业投融资活动和文化金融服务创新为目标,开展版权价值评估专业咨询,推进版权价值评估体系和标准的制定。

●其他服务①网络游戏侵权鉴定对于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相关侵权行为,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办理。②版权咨询业务对公众提供以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的版权法律咨询。③纠纷调解依靠长期从事版权维权和纠纷调处的资源优势,为著作权纠纷当事人提供高效、公正、经济的纠纷处理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宣传诚信、理性解决纠纷的理念,推动版权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

申请进行临沂版权登记的,有一定的受理范围,具体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等等。而现实中,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版权登记,具体的内容是不太一样的。怎样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立即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1.怎样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

①申请文字作品登记的程序凡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等可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或通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②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并附作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的条件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具备:

①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③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到今天,临沂版权登记案例已经数不胜数,每年可以拿出来讲解的、典型的案例也从来不少。今天,小编将为大家分享几个经典的版权登记案例。

案例一:上海映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设点播影院,通过点播系统和投影仪等放映设备向消费者提供《绿皮书》、《蜘蛛侠:平行宇宙》、《阿丽塔之战斗天使》等电影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确认,共计22部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为其协会成员单位享有,且均未授权当事人商业性放映使用。结论:上述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破坏了电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侵权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上海熊多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起开设的“茶の熊本”的茶饮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结论: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著作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处罚:①没收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24只;②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三:2016年8月,刘某某注册成立昱宫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公司成立后,刘某某陆续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购入手机,雇佣吴某某针对此款手机制作了含有能改变微信功能的外挂软件的刷机包,并将刷机方法传授给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通过刷机安装上述外挂软件的方式,使该款手机的微信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增加了自动转发、点赞、群发等数十种新功能,并以此命名为“瞬”微商营销手机,对外销售牟利。

结论:公诉机关认定昱宫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同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共计2300余份,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罚: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从以上三个版权登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版权登记的重要性。被侵权方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维护自己的专有权益,被侵权方则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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