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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音乐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版权的寿命是多少年?在两种情况下,你必须首先区分你是哪一种1.如果你是一个自然人,你的作品的著作权将从完成之日起受到保护,保护期将是作者的生命和他死后的50年;(截至第50年12月31日)2.如果你是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是一项工作,保护期为自该工作发表之日起50年。自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截至第50年12月31日)2年以上著作权还有一个保护期,即“有效期”,在此期间著作权的作品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到期后,著作权将丢失,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定义权利的保护期,有利于著作权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首先,著作权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作品的产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输、制作、改编、编辑、翻译等2人以上应享有的权利。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始终受法律保护,即永不过期。
(一)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
(2)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3)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其次,除了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外,其他权利的保护期将根据著作权主题和作品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1.根据著作权科目的不同:(一)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其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出版、使用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著作权法律不再保护。
2.根据作品的性质:(一)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出版、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未出版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2)合作作品的发表、使用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加上他去世后的50年,但50年的计算从合作作者中去世的作者的死亡时间开始。(三)作者不详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然而,一旦确定了提交人的身份,则应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4)图书出版单位的独家产量为版权。根据合同,图书出版者享有独家版权期,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五)音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软件临沂版权登记过程中,一旦上述材料提交有误,都可能最终影响材料的顺利受理,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未受理的原因有哪些?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一、申请表存在缺陷
1、软件全称不规范;
2、编程语言、软件环境、硬件环境、代码量、功能和技术特点有错误;
3、开发方式有误;
4、著作权人信息填写有错误等。
软件著作权登记未受理的原因二、提交的源程序鉴别材料有缺陷
1、格式是否符合中心要求;
2、程序中出现与申请人无关的他人信息;
3、申请人提供了图形程序等。
软件著作权登记未受理的原因三、提交的手册鉴别材料有缺陷
1、格式是否符合中心要求;
2、程序中出现与申请人无关的他人信息等。
软件著作权登记未受理的原因四、其他材料有缺陷
1、是否正确提供了非职务软件证明材料;
2、是否正确提供了LINUX申明;
3、是否正确提供了合作开发协议等。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度
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委托作品的特点委托作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委托作品不是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进行创作,而是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创作作品,即受托人需要将委托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创作表现出来,但是,委托人的思想、观点只能为受托人的创作限定范围,并不能取代受托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而且委托人也没有参与具体的创作过程。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创作,而双方又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就变成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
(2)委托作品的内容由委托人对外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受托人承担。
(3)委托创作一般是有偿的,即委托作品创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创作的报酬,支付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由委托合同约定。
委托作品归属制度
1、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2、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由受托人享有。委托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委托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这种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其作了细化补充: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由此设定了我国处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三个基本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和保护委托人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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